概括案由和案情 2014 年 6 月 25 日,原告 米超杰与被告齐海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被告齐 海龙持有的菏泽赛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 司”)的 634 万股权全部转让给原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具体案情为:原告米超杰与被告齐海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齐海龙持有的菏泽赛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634万股权全部转让给原告米超杰,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34万元。协议还约定,转让程序完毕后,齐海龙退出菏泽赛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再承担在该公司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双方于2014年6月3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涉案的634万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但是在转让完成后,被告齐海龙未能退出公司,原告米超杰认为被告违反了协议,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则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撤销协议并返还股权。最终,本案需要法院判断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如何处理涉案的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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