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汇聚经济发展新动能,打造转型升级新优势,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集约资源、公平普惠、公开申报、方便兑现”的原则,制定支持创新创业的 财税政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寿光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各项税费减免 惠及小微企业
据介绍,我市将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将加大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扶持力度,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以国家优惠数额为基数,按30%的比例给予奖励。
高校毕业生在指定的创业孵化器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自注册登记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5000元的租金补贴。
获得国外专利 可享万元补助
据介绍,对全市范围内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阶段后,每项补助500元;与实用新型同时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阶段后,每项补助600元;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项补助1500元;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补助10000元。维持5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每年2000元的补助。
经认定为市级重大创业宣传活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潍坊市专业技术创新人才工程”的创新人才,到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研修的,提供研修学习费用补助,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
我市支持个人、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省级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每处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200万元。
为鼓励创业创新,我市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个人和企业,允许其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不再给予贴息。
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部分,按1%的比例提供风险补偿,推动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对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以及来潍自主创业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岁,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潍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期限5年。
对新进站(含创新实践基地,下同)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2年。
对企业及镇、村(社区)医院、学校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及来潍自主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岁,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潍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期限3年。
对企业新引进的本科毕业生,以及来潍自主创业的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岁,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潍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助,期限1年,其中,对“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补助期限为3年。
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自2018年1月1日后初次(以初次在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来潍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大学生。
申领程序
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人社部门申请。其中,纳税用人单位向注册纳税地同级人社部门申请;中央、省属驻潍及市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县级及以下所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本地人社部门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②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需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有关证明,以上证件、证明须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⑤就业大学生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自主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进站博士后、设站单位、高校流动站联合培养三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④进站博士在站期间考勤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审核。用人单位按季上报材料,各级人社部门同步审核,上报审核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
公示。在上报的同时,用人单位将申领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毕业院校、引进时间、申领标准等),在本单位及所在车间(班组、科室等)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上报审核单位,相关图片资料用人单位留存,以备检查。
发放。属于市人社局审核的生活补助,由市财政局按照市人社局审核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专门账户,再由市人社局直接按季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账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属于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的生活补助,参照市级流程发放;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发放补助中市财政承担部分,在材料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
其他
每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只享受1个周期的补助政策,补助期限内在潍坊市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可接续享受补助政策,补助期限累计计算。补助期满后,在潍坊市域内变更工作单位或离潍后又回潍工作的,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各级各单位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补助期内离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人社部门,移出发放计划,停止发放补助。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要实事求是提供申领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的单位,一经查实,5年内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骗取的补助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的个人和申报单位负责人,永久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纳入失信人才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请潍坊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核单位要安排工作扎实、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严或违规审核,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1、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高校毕业生在指定的创业孵化器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 3 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 2 年、每年最多 5000 元的租金补贴。
3、减免市级创业孵化器入驻企业房租。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器的企业,在 3 年孵化期内, 前 2 年免缴房租, 第3年享受 50%的减免。
4、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延期政策。落实国家有关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月销售额 3 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 3 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5、加大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扶持力度。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34 号、99 号等),在此基础上,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以国家优惠数额为基数,按 30%的比例给予奖励。
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 3个百分点的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的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个人和企业,允许其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不再给予贴息。
7、鼓励增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部分,按 1%的比例提供风险补偿,推动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8、发挥天使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互联网众筹创新项目,有资金需求的,可向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决策后,由各级天使投资基金给予其资金支持。
9、加大重大科技项目风投基金支持力度。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有资金需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按程序决策后,给予其风险投资基金支持。10、鼓励发展社会化风险投资。对在我市设立的注册资本 1亿元以上,且投资本地企业占其投资总额 70%以上的股权投资类企业,3 年内每年给予营业收入 8%的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 300万元;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 500 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 500 元的购房补贴,或 3 年内给予 60%的租房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期间不得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
11、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对有融资担保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决策后,给予其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12、实施全方位风险缓释基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展期贷款服务,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给予倾斜。暂不符合银行展期贷款要求的企业,凡是银行承诺续贷的,可向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决策后,给予其最长 1 个月的风险缓释基金支持和担保服务。
13、鼓励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级财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 50%,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各级政府对同一企业贴息不得超过利息总额,贴息期限最长 2 年,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 3 次。
14、支持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优惠利率的,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25 倍的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给予等额风险补偿,最高补偿比例为 1.5%。
15、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众创空间。支持个人、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经认定后,给予 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6、支持创建高层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省级标准的 5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每处 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 200 万元。
17、资助创业者购买住房。对来我市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创业项目属创新型、成长性,且三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或累计缴纳税金 30 万元以上的,发放 10 万元“购房券”,用于购买自有住房。实际投资额每增加 500 万元或累计缴纳税金每增加 30 万元,增发 5 万元“购房券”,最高 50 万元。
18、资助创业者租赁住房。对到中心城区自主创业的本科以上(含本科)高校毕业生,租赁普通住房的,按租赁合同给予每月 300 元补贴,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
19、资助高端人才创业经费。对技术研发能力较强、创新成果突出或科技创业项目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经营业绩较好,有望成长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每年遴选一批,给予每人 100 万元、每个团队 300 万元的经费资助。
20、提供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 3 年的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其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部分按我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1、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补贴额度由 1.2 万元提高到 1.5 万元;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业者提高到 2 万元。
22、提高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登记注册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补贴额度由每个岗位 2000 元提高到 2500 元。
23、提高创业培训补助标准。面向全国选择高质量培训机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订单式培训机制,支持免费向学员提供定向创业培训服务,在省级每培训 1 人补助培训机构 800 元基础上,市级再按每人 8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4、支持申请发明专利。对全市范围内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阶段后,每项补助 500 元;与实用新型同时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阶段后,每项补助 600 元;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项补助 1500 元;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 每项补助 10000元。对维持 5 年以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每年 2000元的补助。
25、支持科研成果转化。科技人员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可按至少 70%的比例奖励给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科技人员可以高新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 100%。
26、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对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提供各类产品研发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险种的保险机构,给予科技保险保费收入 20%的补贴。
27、政府采购向创新产品和服务倾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安排采购预算;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政府首购或优先采购。
28、支持举办各类创业宣传活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成果展等活动,经认定为市级重大创业宣传活动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9、表彰奖励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对列入“潍坊市专业技术创新人才工程”的创新人才,到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研修的,提供研修学习费用补助,每人每年最高 5 万元。对新评选的“为创业作出贡献集体”“潍坊市创业之星”“潍坊市创业大赛获奖选手”等,按规定给予奖励;设立“市政府创业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者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热情。
30、优化创业审批服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划定专区,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挂投资创业服务中心牌子)牵头,集中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实行创业项目“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一站服务”,简化登记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审批结果在网上即时发布。
各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适用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同时适用其他财政支持政策的,可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自 2015 年12 月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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